榮民補助
榮民喪葬補助申請
項目 | 就養金 | 終身俸/退休俸 |
對象 |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 • 榮民每個月領取就養金$14.150元者 |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輔費、贍養費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 每個月領取俸金者(以前每半年領一次) |
承辦單位 | •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
檢附申請資料 | •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記事欄紀錄必須保留) • 申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 •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 |
• 申請書 • 死亡證明書 • 除戶戶謄本 •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 郵局存摺 |
申請期限及資格 |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 家屬 • 五等親內血親或姻親 • 治喪小組 |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
備註 |
• 喪葬補助費新台幣$4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 •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分證) • 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 |
• 領退休俸榮民過世,其配偶可領「半俸」,但子女必須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 •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配偶即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餘額退伍金」) •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技能力之子女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0年以上未再婚者,使得支領半俸 |
半俸喪葬補助軍塔皆安排禮儀人員專人專車陪同家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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